达州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工作,将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并将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工作经费纳入同级预算。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