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工作,将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并将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工作经费纳入同级预算。

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