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改建、扩建、迁移、拆除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的;(二)擅自修缮、修复红色文化遗存,明显改变原状的;(三)擅自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四)在保护范围内进行采矿、采石、开荒、挖砂、砍伐、取土等破坏地形地貌活动的。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