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改建、扩建、迁移、拆除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的;

(二)擅自修缮、修复红色文化遗存,明显改变原状的;

(三)擅自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四)在保护范围内进行采矿、采石、开荒、挖砂、砍伐、取土等破坏地形地貌活动的。

Local Regulations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