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本条例所称红色文化遗存,是指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以来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各族人民进行的重要历史活动的遗址、遗迹和实物。主要包括:
(一)重要机构、重要会议的旧址和代表性实物;
(二)与重要事件和重大战斗有关的遗址、遗迹和代表性实物;
(三)重要人物的故居、旧居、活动地、墓地及其遗物;
(四)具有重要影响的烈士事迹发生地、故居、旧居、活动地、墓地及其遗物;
(五)反映革命历史、革命精神的石刻标语、墨书、手稿、口述以及其他重要文献资料和代表性实物;
(六)其他与红色文化相关的具有代表性的遗址、遗迹和实物。
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