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利用红色文化遗存和文化史料,建立红色文化教育培训基地,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国防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

各类学校和干部培训机构应当有计划地将红色文化融入教育教学各环节,鼓励开设校本课程,开展研学实践教育活动。

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