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条有效红色文化遗存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保护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国有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使用人为保护管理责任人;(二)国有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收藏单位为保护管理责任人;(三)非国有红色文化遗存,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为保护管理责任人;(四)所有权人不明确且暂无使用人的红色文化遗存,由县级人民政府指定保护管理责任人。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