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体育和旅游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列入保护名录的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保护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并督促整改。

列入保护名录的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应当实行原址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改建、扩建、迁移、拆除。

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