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风景名胜区、传统村落以及文化体育和旅游等专项规划时,应当体现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的要求。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