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风景名胜区、传统村落以及文化体育和旅游等专项规划时,应当体现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的要求。

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