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红色文化遗存的义务,不得破坏、损毁红色文化遗存,并有权劝阻、投诉、举报损坏红色文化遗存的行为。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保护利用红色文化遗存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依法给予表扬和奖励。市、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体育和旅游部门应当建立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依法受理投诉举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