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十一条有效市、县级承担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指导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红色文化遗存调查,拟定本级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名录,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后,向社会公布。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