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制止和举报破坏剑门蜀道的行为。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在剑门蜀道保护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

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