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剑门蜀道保护行政首长负责制,县(区)、乡(镇)行政首长在离任时应当对古柏的保护情况进行工作交接。

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