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擅自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剑门蜀道保护标识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