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刻划、涂污剑门蜀道遗存及自然遗迹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破坏、损毁剑门蜀道遗存及自然遗迹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