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剑门蜀道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刻划、涂污剑门蜀道遗存及自然遗迹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破坏、损毁剑门蜀道遗存及自然遗迹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