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剑门蜀道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毁林开荒、采石取土、修坟立碑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