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剑门蜀道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生态环境保护,维护剑门蜀道自然风貌。

县(区)自然资源、林业等主管部门在组织开展剑门蜀道生态修复时,应当编制生态修复方案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生态修复方案应当包括问题识别与诊断、修复目标和标准、修复模式及措施、资金预算等内容。

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