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可能危及剑门蜀道安全的自然灾害的风险防控,制定应急预案,落实防控措施,确保剑门蜀道安全。

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