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剑门蜀道保护实行责任人制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权属不明确的,由县(区)人民政府明确保护责任人,或者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保护责任人。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保护责任人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开展日常巡查、保养、维护;
(二)采取防火、防盗、防损坏等安全措施;
(三)发现重大险情或者隐患,立即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并采取相应抢救保护措施;
(四)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维修、宣传;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