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对剑门蜀道遗存的修复修缮应遵循不改变原状、最小干预的原则,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对剑门蜀道遗存进行修复或修缮。

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