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批准公布的剑门蜀道保护范围设立界桩和保护标识。界桩和保护标识由市文物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规范。

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