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剑门蜀道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剑门蜀道保护范围内禁止建设与保护无关的项目。确需从事建设活动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要求,并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建设项目的布局、高度、体量、造型、色调,应当与剑门蜀道的历史风貌和景观环境相协调。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