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