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第十条有效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合并、分立、解散等,应当于变更后三十日内,向原核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