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第八条有效下列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资质等级,经审查合格后,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二)建筑业企业(包括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商品混凝土生产等企业);(三)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等机构。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