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核发资质证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借本条例规定的资质证书。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