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省外、境外企事业单位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应当向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应当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企业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告知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