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捐赠财产用于公共文化服务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捐赠人单独捐赠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建设的公共文化设施,可以由捐赠人提出公共文化设施名称,按程序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