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五十七条有效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成立公共文化领域的社会组织,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专业化发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文化领域社会组织的引导、扶持和管理,促进其规范有序发展。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