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省、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定期考核机制,加强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考核。
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电影等主管部门根据其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科技、民族宗教、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退役军人事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文化服务相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文联、作协、科协等团体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做好公共文化服务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