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应当将公共文化服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要求,加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产品供给和活动组织,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为人民群众提供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公共文化服务。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