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九十四条有效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条例制定(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示范文本,供建设单位、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参照使用。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与示范文本内容不一致的,应当在备案时作出书面说明。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九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