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七十六条有效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业主专有部分出现危害安全、妨碍公共利益及其他影响物业正常使用情形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及时养护、维修,相邻业主应当提供便利。物业服务人发现业主专有部分或者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搁置物、悬挂物等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通知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及时处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七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