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五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道路、场地。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并及时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示。未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应当向居(村)民委员会报告。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