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七十七条有效业主转让、出租物业或者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将管理规约、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等事项告知买受人、承租人或者居住权人,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转让、出租或者设立居住权的相关情况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七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