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条

有效

物业服务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房屋装饰装修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二)违章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三)侵占、损坏楼道、公共园林绿地等物业共有部分;

(四)擅自改变住宅、车库、绿地或者其他附属设施的使用性质;

(五)随意堆放、倾倒垃圾、杂物;

(六)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七)占用、堵塞、封闭避难层、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和安全出口;

(八)超过规定标准排放噪声或者产生振动;

(九)在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用电梯轿厢运载电动自行车;

(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十一)毁坏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警示标志等相关设施设备;

(十二)违反规定饲养动物;

(十三)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