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

业主、业主委员会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书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人应当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抄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