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服务第五十八条有效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共同决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人的,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下进行;未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公开招投标选聘物业服务人。物业服务招标投标办法及配套文本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