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服务第五十七条有效物业服务人应当自物业承接后三十日内,将查验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十日。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