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三节 业主委员会第三十九条有效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投诉或者发现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