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二节 业主大会第二十八条有效筹备组应当自公告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逾期不能召开的,筹备组自行解散。筹备组应当在业主委员会依法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筹备经费的使用情况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示,在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筹备期间的全部资料后解散。剩余筹备经费应当纳入业主共有资金账户。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