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二节 业主大会第二十九条有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新建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前,将筹备经费交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专用账户,供业主大会筹备组使用。老旧小区以及建设单位已经不存在的物业服务区域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补助。筹备经费标准由市(州)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