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筹备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和形式;

(二)拟定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三)确认业主身份、人数和业主专有部分面积;

(四)拟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

(五)审核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资格,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

(六)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七)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的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示。业主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筹备组应当予以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提出异议者。

需要查询建筑物面积清册、核实业主身份等事项的,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筹备组不得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筹备无关的活动。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