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新建物业各类配套建筑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同步规划设计、同步验收。

建设单位在新建物业时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相关要求配置邮件和快递送达设施、老年人活动场地等便民服务设施,保障业主便捷使用。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