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物业服务区域及设施第十六条有效新建物业应当按照有关标准配置机动车、非机动车专用停放车位(库),依据新能源发展规划和业主需要,为安装停车充电基础设施预留场地、空间,配置相应的接入条件。已建成有条件的物业可以根据业主需要按照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经业主共同决定,逐步改造建设停车充电与换电设施。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