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物业服务区域及设施第十三条有效物业已投入使用但未划分物业服务区域的,或者已经划分物业服务区域需要调整的,经业主委员会或者人数占比百分之十以上的业主书面申请,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业主代表意见后,提出物业服务区域划分或者调整的建议方案,由业主共同决定后划定,并在相应区域内公告。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