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物业服务区域及设施第十二条有效已建成物业按照下列规定划分物业服务区域:(一)已分割成二个以上相对封闭区域的,在明确共用设施设备管理、维护责任的情况下,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服务区域;(二)建筑规模较小且地理上自然相连的物业,可以合并为一个物业服务区域。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