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已建成物业按照下列规定划分物业服务区域:

(一)已分割成二个以上相对封闭区域的,在明确共用设施设备管理、维护责任的情况下,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服务区域;

(二)建筑规模较小且地理上自然相连的物业,可以合并为一个物业服务区域。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