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三款,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