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