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应保持完好洁净,道路及其它公共场所的专业清扫保洁责任单位应当按照作业规定和环境卫生标准,定时清扫、及时保洁,推行机械化作业。城区内主干道、广场和繁华地段要定期进行水洗除尘。清扫作业和垃圾清运需安排合理时间进行,不得扰民及影响道路通行。

地方法规 ·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