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境卫生设施和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因市政工程、房屋拆迁等确需拆除、迁移或者停用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拆除、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建设新的环境卫生设施。地方法规 ·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